樓市傳來大消息!
惠州買房者租房者的福音來了!
但也有些人要"哭"了
……
房東攆人、中介騙人、開發商欺負人……還在為租房買房而煩惱嗎?5月19日,我國首部專門針對住房租賃和銷售的法規——《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了!今后,租房買房再遇到糟心事兒,可以舉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啦。
要知道,根據統計,我國約有1.6億人在城鎮租房居住,主要是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等,他們確實需要法律保護!下面開始劃重點↓↓↓
《條例》重點保障租戶的各項權益
為了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規范住房租賃和銷售行為,此次征求意見的《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將近一半的篇幅重點放在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權利。
例如條例明確規定:
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沒有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3.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發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區域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4.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3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當地政府應給與相關政策支持。
《條例》列舉多項住房銷售“不可為”
而針對當前住房銷售中存在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10日內,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價格,并對外銷售。
與此同時,《條例》明確了銷售中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1. 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2. 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3. 不符合住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4. 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5. 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6. 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7. 將已作為住房銷售合同標的的住房再銷售給他人;
8. 為買受人墊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變相墊付首付;
9. 分割拆零銷售住房;
10. 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住房;
11. 以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住房;
12.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銷售行為。
對于出現違法違規的房地產企業,《條例》首次明確了各項處罰措施:
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網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或者吊銷資質,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房產中介,劃定11個“禁區”
此外,《條例》也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房地產中介提出了明確要求,尤其是明確下列行為不可以做:
1. 捏造散布不實價格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 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隱瞞影響住房租賃、銷售的信息,誘騙消費者交易;
3. 為不得出租、銷售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4. 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
5. 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虛假交易合同;
6. 協助當事人弄虛作假,為規避住房交易稅費、騙取貸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 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住房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住房賺取差價;
8. 購買、承租本機構提供經紀服務的住房;
9. 違反有關規定,為當事人提供購房融資;
10. 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11.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于出現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條例》明確規定,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網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賃和銷售,以及旅館類住宿服務,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也就是說,目前市場的日租房、短租房等主要供商務、旅行用途的租賃方式不適用于該條例。
征求意見時間為期一個月
看了這個條例,還滿意嗎?當然,這次發布的是征求意見稿,你若有自己的高見,可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網站上去反映。這事很關己,可不要“高高掛起”喲!
此次征求意見時間為期一個月!
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19日;
反饋郵箱:zfzl@mohurd.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